拓福体育门店场景。资料图片
不当加重消费者责任 拓福体育再次被约谈
2021年11月11日,福州市消委会再次约谈了拓福体育相关负责人。福州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拓福体育此举无疑是不当加重消费者责任。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拓福体育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转让框架合同,并在公众号“拓福体育”发文《拓福体育收购浩沙健身》,且在合同生效后,拓福体育一直沿用浩沙健身会员电脑系统为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允许浩沙会员刷卡进场健身以及办理转卡、续卡等手续,浩沙健身会员均照常行使权益,事实上拓福体育与浩沙公司已完成了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有义务继续为浩沙会员提供健身服务。拓福体育单方面在门店贴出“浩沙健身会员权益公告”,以与浩沙公司解除合同为由,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健身服务,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现在经仓山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定对诉请的解除双方签订《框架合同》不予支持,认定拓福体育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即拓福健身与浩沙之间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解除。这就使得拓福体育以与浩沙健身解除合同为由不再为浩沙会员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告,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3578号中明确拓福体育已实际接收浩沙健身16家门店,因此拓福体育应积极做好浩沙会员的健身服务工作,而不是人为设置障碍,侵害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福州市消委会给拓福体育的劝谕书。资料图片
劝谕拓福体育履行合同约定 做好会员转店和退费工作
11月19日,福州市消委会向拓福体育发出劝谕书,劝谕拓福体育应当按照严格按浩沙会员健身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简化健身服务验证程序,立即修改浩沙会员进店须提供身份证明、合同、购卡收据、健身手牌等资料侵权规定,在提供健身服务时不得加重消费者证明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完善登记及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对消费者因拓福体育违法公告导致的会员无法正常健身进行补偿。此外,由于拓福体育健身门店不断减少,现仅剩3家门店,应积极做好会员转店和退费工作。拓福体育应主动承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及时解决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置群体性消费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创和谐消费环境。
福州市消委会表示,将继续关注该事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